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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自然法学是西方存续时间最长、影响力最大、从而也是最具生命力的一种法学思潮。西方的自然法学为什么具有如此强的生命力呢?其真谛何在?我们认为这就是因为他们能从人类乃至于整个世界事物的本性的角度来思考法律现象,努力探索法律的客观基础或人性基础。因而就使他们能站在哲学的高度认识和把握法律现象,把法律看成是使人的行为符合人性的一种努力。这使他们形成的法观念,即自然法观念具有其它学派所无法比拟的深刻性和...
本文从西方法理学家哈特、考夫曼和德沃金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的不同论述中,探询他们解决法理学中的模糊性问题的进路。对模糊性的不同认识,导致相异的法律推理理论。语义分析哲学重视语言对哲学的影响,把哲学问题归结于语言问题,认为哲学上的混乱、争论、错误产生于语言的含糊不清或者对语言的误用、滥用,因而哲学的任务是对语言进行语义分析,揭示语言的确切涵义和意义,指明语言的正确用法和规则,以消除哲学上的混乱。这种哲...
法学研究方法是人类进行法律认识的一种立场和途径。近代以来,法学研究方法经历了科学主义、现代性和后现代的发展过程。法学研究的现代特征表明,建立多元、综合、整体化的研究方法是历史的趋势,也是法哲学和法学家们的主要任务。
西方人权思想萌芽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和基督教的创世平等观,文艺复兴和欧洲的启蒙运动使西方第一次形成了系统的人权理论,当代西方人权理论又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这既表明西方人权思想经历了自然权利、法律权利、道德权利、人权多样性的历史发展,也反映出了人类对人权问题认识的逻辑演进。
培根、库克与英国普通法     培根  库克  英国普通法       2017/3/23
在英国历史上,伊丽莎白时代(1558-1603)无疑是一个动荡不宁而又十分辉煌的时代。这一时代不仅孕育了莎士比亚,也成就了培根和库克(又译科克)。培根是锐意创新的思想家,而库克则是铮铮铁骨的法学家。培根和库克同是伊丽莎白王朝的重臣,两人都先后位居司法部长。培根被杰克逊称为“有过生命的人中三个最伟大的人”之一(另两位是牛顿和洛克)。库克则被视为英国普通法最重要的奠基人。培根在学术界几乎无人不晓,但知...
学界目前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定位一般认为自成一体,就像社会主义法系一样独树一帜,但无可否认,通过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理论基础,尤其是早期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仍然是受到古典自然法观念的影响,具有自然法特征。马克思的自然法观将自然法置于社会生产方式之中,因而有别于传统的自然法观念。
作为西方思想文化摇篮的古希腊是西方法治思想的发源地,亦是私法文化的萌生地。古希腊比较健全的私有制和奠基于其上的比较发达的商业贸易经济,为私法的产生、在和发展提供了一个较为坚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度为私法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私有制度、财产观念、商业精神和民主制度促进了希腊私法文化的萌芽。希腊人把法律作为建立一种理性、正义的秩序的重要依据; 同时,也把法律看成安全、自由、权利的保...
从历史的角度而言,不仅所有权制度的产生有其相当长的历史,而且对所有权的限制也可以在人类早期的法律文献中寻觅到。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献就是罗马法的相关内容。虽然罗马法有关所有权限制的内容产生得比较早,虽然罗马法对所有权限制的制度背景与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具有很大的差异,虽然罗马法中对所有权限制的制度亦有相当部分不同于现代物权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但是,它们之间暗涵着的制度理念,却并未由于它们各自处于...
英国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     英国  行政法  合理性  原则       2012/11/12
从历史上看,在裁量控制的路径上,英国人走的是司法的路子。这与他们的法律传统、宪政结构、社会诉求有关。几乎所有文献都采取司法本位,这一特色鲜明而夺目。他们一开始借助私法路径,尤其是侵权法上的疏忽大意,后来过渡到传统公法的越权无效和自然正义,并以此入手,发展出公法上的合理性审查,逐渐接近到裁量的自治内核,便嘎然而止。
对公民基本权的保护无疑是现代国家宪法的最高价值。也正因如此,是否以维权为目标,也成为判断宪法是否具有实质理性的重要标准。虽然各国宪法一般都通过宪法文本中保护基本权的政治宣示来标示自己具有这样的实质理性,但对基本权利的具体规范,无论是语词表述、规则构造或是体系安排上都各具特色,由此也形成了宪法规范的形式理性差异。
罗马法中本无主观诚信的概念,由于社会的进步,它于公元前150年在《阿梯钮斯法》中出现。主观诚信概念一旦产生,就开始了其扩张。首先扩张到了公元前67年诞生的普布利奇安诉讼中。然后在一个不能确证的时间,它扩张到了添附法。129年扩张到了继承法。在161-169年之间扩张到了家庭法。在这一过程中,主观诚信的含义摇摆于“不知”与“确信”之间,两者都是人们“走眼”、“失手”的表现。罗马法不“修理”而是救济这...
罗马法中本无主观诚信的概念,由于社会的进步,它于公元前150年在《阿梯钮斯法》中出现。主观诚信概念一旦产生,就开始了其扩张。首先扩张到了公元前67年诞生的普布利奇安诉讼中。然后在一个不能确证的时间,它扩张到了添附法。129年扩张到了继承法。在161-169年之间扩张到了家庭法。在这一过程中,主观诚信的含义摇摆于“不知”与“确信”之间,两者都是人们“走眼”、“失手”的表现。罗马法不“修理”而是救济这...
英国《2010年能源法》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的理念。这种对碳捕获与封存的市场激励与强制社会价格支持机制相结合的制度性设计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新能源立法应限定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仅是提供一种普遍的机会,以发挥市场作为个人、地方制度性设计的主渠道,同时也应确立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首要地位。而所有这些制度性设计得以实现的关键则在于能否完成对新能源发展的过程与手段的制度性安排,以及建立起具有中国语...
从历史上看,在裁量控制的路径上,英国人走的是司法的路子。这与他们的法律传统、宪政结构、社会诉求有关。几乎所有文献都采取司法本位,这一特色鲜明而夺目。他们一开始借助私法路径,尤其是侵权法上的疏忽大意,后来过渡到传统公法的越权无效和自然正义,并以此入手,发展出公法上的合理性审查,逐渐接近到裁量的自治内核,便嘎然而止。
传统宪法理论认为,宪法是公法,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家庭法是典型的私法,调整私人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二者似乎不会产生交集。但二战以后,这种公私二元分立的观念越来越受到理论和实践的摒弃。无论是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还是美国的“政府行为”理论抑或日本的“统治行为”理论,虽然其理论基础和具体内容有别,但无一例外地强调宪法对私人领域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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